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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知識

蒸汽發生器的有關問題問答

       1、現在市場上出現了一種鍋爐,有兩個鍋爐主體(原來叫本體),兩個獨立的水循環系統,兩個獨立的電氣控制系統,但是共用一個爐膛。每個主體的水容積小于50L。請問可以按兩臺鍋爐設計報批圖紙嗎?因《鍋規》未說明不可以共用一個爐膛。此情況按一臺鍋爐進行設計文件鑒定。

      2、我想知道,鍋爐新規出來后,對于水容積30L以內的蒸汽發生器,蒸汽壓力有沒有限制,還有里面可以不以有汽包,汽包的大小有沒有規定;蒸汽發生器外置的承壓節能器和爐本體之間有止回閥斷開,這樣節能器里面的水容積算不算到鍋爐內的水容積里面,是一起不能超過30L嗎?

水容積不足30L的,不適用于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》。

     3、做容水量50L以內的蒸汽發生器,如果做成組合式的,每組水容積在50L以內,可不可以多組共用一個燃燒室,每個組合單獨進水,單獨產氣所述情況應視為一臺鍋爐。

     4、現市場上出現新型鍋爐:一個殼體內有十個模塊,每個單一模塊設計正常工作時高水容積小于30L,有獨立的燃燒器;運行時可以根據某一使用參數確定幾個模塊投入運行,也可以單一模塊運行,假如說十個模塊共同運行時出口壓力為1.0MPa,請問這臺鍋爐納入《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管理嗎?此結構算一臺鍋爐,請對照《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適用參數。

    5、特種設備目錄:“鍋爐,是指利用各種燃料、電或者其他能源,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,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,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,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壓)的承壓蒸汽鍋爐?!?

請示:

1、“設計正常水位”如何理解,與鍋爐運行狀態的正常水位是否一致?是否應滿足不低于自動補給水鍋爐的停止給水上限?如鍋爐實物或資料中無法確認“設計正常水位”,實際工作中應如何確定?是否可用“停止補水上限”代替,用以確定鍋爐小水容積?

2、對于貫流式鍋爐,“設計正常水位容積”如何理解?可理解為鍋爐冷態下達到“設計正常水位”所能承裝液態水體積?還是指在額定工況下,水位表中水位達到“設計正常水位”時鍋爐中汽水混合物折算等量液態水的體積?(因在貫流式鍋爐運行中無真實汽液界面)蒸汽鍋爐設計資料中應明確設計正常水位。

     6直流鍋爐和貫流式鍋爐等無固定汽水分界線鍋爐水容積確定。TSG 11-2020 《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第1.3條及質檢辦特函[2017]1336號,“直流鍋爐和貫流式鍋爐等無固定汽水分界線鍋爐,水容積按汽水系統進出口內幾何總容積計算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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